理性对待利益游说 让利益各方在阳光下发言
http://www.dsblog.net 2006-03-15 10:09:39
随着“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被广泛接受和认同,各项程序性的规则和制度的建设正在我国紧锣密鼓地进行,如听证会和论证会逐渐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前置程序,而“利益游说”这种新的扩充程序的方法也正在悄然兴起之中。
“利益游说”发端于英国,进入美国后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美国法律和政治以及公共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数企业、团体和个人都通过公开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和走向,而且已经形成了高度专业化的产业。
目前,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表示,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其优势影响着我国行政立法。“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较为突出,立法过程中民众声音很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在市场开放和财产权得到保障的今天,利益格局的分殊和多元与财富的分化已是一个客观存在。常识告诉我们,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冲突和纷争,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精辟地指出的:“不让不同的利益发出声音?绝不可能。让所有的人消除利益的冲突?绝不可能。”如何确定各个利益主体的正当边界和逾越尺度的标准,成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课题。
我们熟知的“走后门”和“托关系”,就是一种通过“暗门”争取或实现利益的方式,这其中既有不当利益的获求,也有正当利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或者通过正常渠道成本太高)加以实现而不得以为之的因素。
也就是说,“利益游说”在中国早已有之,只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直销条例》的出台和一些直销企业积极游说有着密切的关联。此时此刻,用理性的态度来应对“利益游说”是必须和紧迫的现实。强势集团利用强势资源施以压力和影响是很自然的事情,而让遏制强势集团、不侵害弱势群体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呼声和利益得到伸张,却是一件不易之事。为各方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表达诉求、对话、谈判及协调的平台和机制,才是良好的制度运行前提。
公开、公平、公正是任何一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底线和主轴。而公开、公平、公正之间有着层阶的逻辑关系。只有公开,才有可能实现公平;只有公开和公平,才有可能实现公正。从某一方面来说,法律的品质和寿命与参与的广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这意味着一部法律从草案到生成和变动,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纳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参与和主张,为大家的观点提供讨论、辩论、对质和反驳的机会,产生抗衡的动态过程,避免独此一家的垄断局面。在这其中,弱势群体得到的益处莫过于参与规则的制定和因此享受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强势集团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防止强势集团滥用资源欺压弱势群体。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同样的机会发出声音和参加规则的制定,从而摆脱先天性的障碍,在自身的努力下,获得更多的选择。
事实上,立法者同样存在特定的偏好、理性的有限性、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有的或许还缺乏对现实情况的把握和对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的感受。规则的公开制定为知识的流动、互补和克服偏见、情绪提供了渠道,也提高了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的维权方法也在不断进步和升级,从懂得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到“民告官”(初级维权)和“民告法”(中级维权),再到现在参与法律的制定(高级维权)。这一系列的进程正好说明法治事业的成就和无数人的努力。
“利益游说”并不是坏事,而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实现获取(或维护)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更重要的是使“游说”过程获得同等保障,并在“阳光下”操作。
“利益游说”发端于英国,进入美国后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美国法律和政治以及公共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数企业、团体和个人都通过公开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和走向,而且已经形成了高度专业化的产业。
目前,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表示,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其优势影响着我国行政立法。“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较为突出,立法过程中民众声音很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在市场开放和财产权得到保障的今天,利益格局的分殊和多元与财富的分化已是一个客观存在。常识告诉我们,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冲突和纷争,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精辟地指出的:“不让不同的利益发出声音?绝不可能。让所有的人消除利益的冲突?绝不可能。”如何确定各个利益主体的正当边界和逾越尺度的标准,成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课题。
我们熟知的“走后门”和“托关系”,就是一种通过“暗门”争取或实现利益的方式,这其中既有不当利益的获求,也有正当利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或者通过正常渠道成本太高)加以实现而不得以为之的因素。
也就是说,“利益游说”在中国早已有之,只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直销条例》的出台和一些直销企业积极游说有着密切的关联。此时此刻,用理性的态度来应对“利益游说”是必须和紧迫的现实。强势集团利用强势资源施以压力和影响是很自然的事情,而让遏制强势集团、不侵害弱势群体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呼声和利益得到伸张,却是一件不易之事。为各方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表达诉求、对话、谈判及协调的平台和机制,才是良好的制度运行前提。
公开、公平、公正是任何一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底线和主轴。而公开、公平、公正之间有着层阶的逻辑关系。只有公开,才有可能实现公平;只有公开和公平,才有可能实现公正。从某一方面来说,法律的品质和寿命与参与的广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这意味着一部法律从草案到生成和变动,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纳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参与和主张,为大家的观点提供讨论、辩论、对质和反驳的机会,产生抗衡的动态过程,避免独此一家的垄断局面。在这其中,弱势群体得到的益处莫过于参与规则的制定和因此享受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强势集团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防止强势集团滥用资源欺压弱势群体。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同样的机会发出声音和参加规则的制定,从而摆脱先天性的障碍,在自身的努力下,获得更多的选择。
事实上,立法者同样存在特定的偏好、理性的有限性、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有的或许还缺乏对现实情况的把握和对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的感受。规则的公开制定为知识的流动、互补和克服偏见、情绪提供了渠道,也提高了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的维权方法也在不断进步和升级,从懂得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到“民告官”(初级维权)和“民告法”(中级维权),再到现在参与法律的制定(高级维权)。这一系列的进程正好说明法治事业的成就和无数人的努力。
“利益游说”并不是坏事,而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实现获取(或维护)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更重要的是使“游说”过程获得同等保障,并在“阳光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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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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