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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三部曲 刑法新罪名成打击传销利器

http://www.dsblog.net 2009-06-09 09:25:18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将被害人骗到传销地点,立刻没收手机,防止其报警或与他人联络,再以销售根本就不存在的商品为由,要求被害人交纳会费。如果遭到被害人拒绝,传销组织者就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还每天上课宣传传销理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以达到强迫对方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

    ?报捕的非法拘禁案一件接着一件,居然全部涉及传销组织,类案的集中式爆发引起了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的高度重视。在审查批捕的同时,他们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各部门联合起来对非法传销活动形成合力打击之势,并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发挥监督之力,遏制传销“毒瘤”的蔓延。

    ?传销活动三部曲

    ?朋友蒙骗·限制自由·洗脑

    ?“非法传销太猖獗了!”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5月底,?口区检察院先后受理了辖区公安分局提请批捕的涉嫌非法拘禁案28件,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95人。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非法传销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引发的犯罪。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将被害人骗到传销地点,立刻没收手机,防止其报警或与他人联络,再以销售根本就不存在的商品为由,要求被害人交纳会费。如果遭到被害人拒绝,传销组织者就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还每天上课宣传传销理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以达到强迫对方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 

    ?“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多是加害人的朋友、同学甚至家人。由于亲朋好友间都很信任,因此比较容易上当受骗。此外,被害人大多无固定职业,年龄以20岁至30岁居多,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容易被传销组织‘洗脑’。”谈及被害人被骗的原因,办案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 

    ?办案检察官指出,由于非法传销组织采用的是由上级发展下级的特殊组织形式,一些传销人员也是被自己的上级欺骗后强迫加入传销组织的,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生存,有的传销人员依靠盗窃维持日常生活,有的实施抢劫等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了地区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

    ?刑法增加新罪名

    ?直指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

    ?由于传销组织多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开展非法活动,目前对于非法传销人员,一般都是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然而,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并不高,对于一般的参与者能起到惩慑力度,但对于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却未必。“传销组织领导者都非常谨慎、狡猾,他们通常躲在幕后操作,不使用真名也不会长期呆在一个窝点,因此很难将其抓获。”?口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这意味着,今后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可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新罪名对证据的要求也不一样。”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实施,使他们对于传销类案件的审查更为细致严谨了。 

    ?“方世荣案就是其中的一件。”今年2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的秦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郑含英,在武汉一家服装厂做文员,说想和他谈对象,还把照片放在QQ上让他看。秦某看郑含英条件还可以,开始与对方联系。不久,郑含英邀秦某到武汉见一面。 

    ?3月13日凌晨,秦某来到武汉,郑含英将其接到?口区一处私房。一进门,秦某的包就被人抢走,随后发生事的不言而喻,秦某被软禁了起来。期间,秦某因感冒发烧引发了肺炎…… 

    ?7天之后,看到秦某始终不妥协,传销组织中一个被称为是“方主任”的人,“下令”将其放走,他将秦某身上仅有的220元钱搜走,并威胁其不许报警,但逃出“虎口”的秦某还是报了案。 

    ?被警方抓获后,“方主任”方世荣向警方供述,他于2008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登记,没有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靠发展下线骗人钱财。他在公司里的职务是主任,被警方查获的窝点由他负责。 

    ?对此案进行审查时,办案检察官认为,方世荣极有可能属于法律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由于证据因素,在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方世荣批准逮捕的同时,?口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进一步搜集方世荣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 

    ?“这样做,有利于下一步诉讼进程,以免因证据不足无法对涉案人予以有力惩罚,也能够对公安机关今后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办案检察官说。

    ?收到?口区检察院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分析探讨,目前仍在进一步搜集、补充证据。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介绍,现在遇到同类案件,他们已按检方意见,对侦查手段进行了调整,以“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经营”案件,尽量挖出隐藏在传销活动背后的组织者,并在实行抓捕时注重将证据收集全面。

    ?罪名详解

    ?尚无司法解释但有据可依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智雄。李智雄告诉记者:“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我们理解的‘情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的数

    ?量,给他人造成损失及其他危害,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敛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所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数量特别众多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参与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落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聚集大量人员,发生冲击执法机关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等情形都应属于‘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智雄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出现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中途“脱逃”人员等情形,就会牵涉其他罪名。如果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又触犯非法拘禁罪,应该属于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还犯有绑架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应该数罪并罚。对那些级别不高,不构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涉案人,只是受命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只按非法拘禁罪处理。

    ? 堵塞传销生成渠道

    ?加强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

    ?鉴于非法传销对地区治安、社会稳定造成的恶劣影响,?口区检察院日前向辖区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公共安全保障职能,完善对出租房、流动人口的巡查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他们还向?口区委政法委发出检察情况反映,?口区委政法委及时协调公安、检察两部门对相关情况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针对?口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该区公安分局先后3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专项研究。在街道办事处、工商等职能部门和社区的密切配合下,公安机关在非法传销活动多发的重点地段和区域,先后对1800余户出租屋进行了大规模清查,截至今年5月底共打掉传销窝点30个。此外,?口区各派出所在辖区内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办理板报、逐门上户等形式,以房屋出租户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揭露传销的违法性和欺诈性,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活动。 

    ?口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有针对性的严厉打击,辖区的非法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治安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打击和整治上狠下功夫,要求责任区民警以入户调查为主要形式,坚持每天对出租房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清查,一旦发现疑点,及时采取措施。此外,我们还将组织出租房业主学习法律法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处的业主加大训诫和处罚力度,全方位堵塞传销活动生成的渠道。”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近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以郑志鸿、杨盛军等人为首的“纯资本运作”传销团伙10名骨干成员。据悉,这是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广西检察机关首次根据其中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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