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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是否违反了商业运作中的公序良俗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9 11:16:54

 

其次在私人领域商业化方面,德国法院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多层次直销案件。他们认为多层次直销的运作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运作方式,其结果会影响到整个竞争秩序。德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将善良风俗的含义具体化,形成四大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多层次直销利用人际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外行推销被认定为妨碍顾客购买决定自由,即是不正当竞争

德国法院认为,利用人际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外行推销会妨碍顾客购买决定自由,更有可能导致私人领域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 of private sphere ,而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 中的人际关系极易被多层次直销人员滥用于商业目的,人际关系商业化指存在信任程度很高的亲近人群(熟人群体)当中,某市场主体大量利用销售人员的个人社会关系于商业目的。奥地利和丹麦国家的法院都把私人领域的商业化作为考虑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些国家,电话销售都是被禁止的。最主要的是,德国法院认为多层次直销的分销体系能够被对手公司(传统销售模式的同类公司)模仿。这个体系的模仿会导致对社会消极后果的倍增,以至于损害整个市场秩序。

 

多层次直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商业网络,就是将社会网络的利用制度化 。多层次直销就是大量利用直销人员的个人关系招募新的直销人员 以及吸引消费者,以使得商业目的达成。德国法院认为这种运作是损害了经济生活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的,是妨碍顾客购买决定自由的。直销公司的实际运作大多数都会建议直销人员去联系她的家人朋友熟人以销售产品或者发展新的销售人员,同时直销人员自己也考虑到陌生人之间的障碍,更愿意向自己的熟人销售和发展下线。

这就会引发一种风险,就是把个人之间的关系用于一种商业目的。并且消费者迫于道德上的控制力,或者至少是心理压力的影响,认为不买有失身份或不好意思,去购买他们自己不想买而只是给直销人员帮忙的产品。一般而言,理性的商业活动要求利用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谈判磋商,以求利益最大化。在熟人群体中,接受方并不是基于市场交易规则(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基于人际关系接受交易。因为基于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讨价还价会伤害人际关系,不讨价还价则会有经济上的损失。

很多情况下,熟人接受交易是以经济上的代价来换取人际关系上的情感收益(或者情感的维持) ,从直销人员的角度而言,他们则是通过自己人际关系(情感)去换取经济收益。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不愿意和熟人做生意。现如今的消费品市场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物品紧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的品牌和种类充斥在消费者周围,人们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挑剔。有很多时候接受方完全是基于人际关系的压力而购买产品。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接受方基于产品的性价比和需求的考虑而拒绝交易,则也会影响人际关系,影响到情感因素。所以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做直销的朋友、熟人,人们往往都是避而远之,这就是人际关系商业化带来的尴尬,甚至说就是危害。要是在某一地区有许多直销公司并且有许多直销人员的存在,这种交易行为在亲近的群体间广泛得发生,人际关系大量的商业化,就容易导致整个社会人际群体间信任、真诚的缺失,这样人与人的关系就会变得冷漠。个体对归属和爱的需求就更不能得到满足,尊重需要(Esteem 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 need 就会受到影响。

来源: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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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从新认识 2007-11-20 09:06:20   投诉 支持(1086)
    现在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解释最早是在法律中出现,在法院的判案过程中也极少运用,因为公序良俗不仅各地不同,而且也依时而变,是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的。 商业运作中的公序良俗?不知是否以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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