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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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直销中国未来
[@more@]资本约束下的中国直销市场(3)
三、资本约束与中国直销市场突围
(一)突破中国直销市场资本约束的自发性
正是由于直销五法对中国直销市场进行了显性资本约束,而直销实践告诉我们还需要注意到隐性资本约束,所以中国特色的直销市场自诞生的那一刻,就注定困顿于各种条件的资本约束之下。而直销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实体,本能地需要突破各种显性和隐性的资本约束,以追求发展效率和速度。
(二)并购——显性资本约束的突围
中国直销企业突破资本约束最简单的目标就是显性资本约束条件:8000万注册资本和2000万保证金,这是最直观、最明确的约束条件,也是直销企业需要政府批准的最主要的准入门槛。而显性资本约束的突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并购(M&A,Merge & Acquisition)。我们将在《中国直销和资本市场(二)——资本并购下的中国直销市场》进行详细解剖。
附录1: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 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献:
1、《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变异”电子商务》,Grace Yang,《信息周刊》2005年第6期
4、《直销第四波》,王睿,知识经济杂志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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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唯一授权《中国直销》杂志(有编辑权)于2006年第1期以杂志形式刊发,刊发地址http://uprich.com/show_art.asp?art=527;同时,本文于作者的三个个人BLOG:http://byg.blogms.com和http://www.dsblog.net/blog/index.php?blogId=6036、http://kings55.atmlm.cn同步发布,见原发地址:①http://byg.blogms.com/blog/CommList.aspx?TempleCode=1000000055&BlogLogCode=1000955046②http://www.dsblog.net/blog/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40&blogId=6036
③http://kings55.atmlm.cn/archives/2006/3601.shtml 作者:点石成金完稿日期: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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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kings55@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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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 11:14:06
点石成金兄的文章,基本上都看过。开此博客,特表祝贺!2006-03-29 02:38:23
多谢捧场!我计划在BLOG做点实事来,凑凑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