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维权的“成功八步”

我的日志

———对被骗异地传销者有效而正确的维权方式和路径的探讨

最近,有几位网友看了我的几篇博文之后,打电话或者在QQ里诉说他(她)在传销组织里受骗上当的经过,要我“指点迷津”。前几天甘肃平凉、定西的好多朋友和河南洛阳和广西的两个网友也对我提出了针对他们现在在传销组织中的迷茫和疑惑的情况及“怎么办”等问题。有的还叫我谈“当年从传销组织率领团队脱离”的“经验”等等。处于本人律师的职业本能和责任以及本人当年的确从事过“传销”的经验,撰写此文,但愿能对需要帮助的朋友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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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异地搞传销的人,绝大多数是被骗去的。在传销“行内”叫异地“谎言邀约”是传销人员进行发展下线的第一步。当被“邀约”的人到达传销组织知晓自己被谎言欺骗了时,传销组织的“老师”就会告诉他(她),这是“美丽的谎言”…… 好多上当者也就不再追究了。当他(她)也加入了之后,也是用同样的方式再骗别人,如此复制下去,传销的队伍就不断地壮大了。据我所知在我们大西北的一个相对贫穷的、人口大约30多万的小县里,从城镇到乡村,自1998年以来,从事过异地传销的人数就超过5万多人(次)。所谓“成功者”不到20人,绝大多数是血本无归。有的受害者,真的到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残)的地步,真的变成了21世纪的“无产者”。

有些受害者及其家属合伙找“上线”(推荐人)的麻烦,上门“耍赖”者有之、行凶威胁者有之、绑架致残者有之、更甚者还有杀人报复的!最后导致双方都成了“受害者”:受刑坐牢、承受经济处罚、伤残、破产、外出躲债者、逃避法律制裁者等等比比皆是。一方面的原因是这些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被骗去异地传销的人或多或少的受了精神刺激,心灵受到了伤害,心理上不平衡或者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心理扭曲,所以,在明知上当受骗而没有很好的办法追回损失的情况下,采取铤而走险、以违法治非法的过激手段欲讨回“公道”,最终是走入了“受害——害人——再受害”的误区。在异地传销组织里,很流行的骗人技巧就是他们层层复制的所谓“人人为(骗)我,我为(骗)人人”使人人都能“成功”的“成功八步”。(当然,在直销企业的团队中也复制一种叫“成功八步”的或者有的叫作“成功钥匙”的,其内容也有相近的地方,但其本质是有很大区别的,希望大家不要混淆)本人以一些民法概念知识和实体法程序法的一些经验,以“其人之道”,总结出被骗异地传销的受害人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权益的“成功八步”,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列名单

在传销组织里“拉人头”技巧的第一步也是“列名单”,其目的是从亲友、同学等“所认识的人”里面搜集“客户”,教会刚加入者学会继续骗人来加入。这里的列名单的目的是搜集有力证据,为合法维权打基础,要把你在传销组织中结识的人,特别是组织头目、上线、各级的推荐人及其个人之间的关系、住址、籍贯、联系方式等,只要能够提供一些证明的信息资料,都尽可能地多记录下来,而且要尽量详细属实,以备律师或者法庭等司法机关取证调查用之。

第二步:邀约

异地传销的邀约一般就是用“美丽的谎言”邀约的,什么“包工程”啦、“做生意”啦等等,目的就是先把“目标”骗到目的地。我们这里的“邀约”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调查被邀约人取证,扩大被“邀约”调查的对象范围;另一层意思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下面需要详细分析:

在异地传销组织里,为了达到拉更多的人加入其组织,“推荐人”在邀约时,必须使用“指导老师”或者有经验的人“指点”而且“编导”好的“美丽的谎言”进行电话“邀约”。利用的就是“被邀约”的人过去对自己的信任。这种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电话、网络等)的“口头协议”是很容易达成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受邀约人,就是口头协议(合同)的“乙方”。乙方在受到“甲方”(邀约人)的邀约后,如果答应了邀约,这个口头协议就已经形成了,他(她)从某地(假设是他的家里)出发乘车到甲方约定的地点(异地传销的目的地),此时乙方已经开始履行这个协议(合同)的条款了。但他(她)在到达目的地之前,甚至是到达后的一段时间里,他(她)是不知道甲方的约定(条款)都是虚假的,所以,这个协议(合同)就是甲方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的,乙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履行”这个协议(合同),为此他(她)付出了车(船、飞机)票费、误工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当乙方到达目的地时这个协议(合同)就已经(履行)终止了,但是,如果乙方识破骗局不参加传销组织,那么对于甲方来说,虽然有“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但他(她)却没有实际的非法所得,只要他(她)补偿了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也算是他(她)承担了口头协议(合同)的民事责任,乙方是可以不再追究其它的责任的。但是,如果乙方到达目的地后,甲方还未告诉他(她)事实真相,而且他又不能完全识破骗局,在甲方及其同伙的精心安排和一系列“技巧”的洗脑之后,上了更大的当,交“入门费”买了单,加入了传销组织。从法理实质上说,可算是前面口头协议(合同)的继续,换言之,就是甲方在原来的协议“条款”上又增加了“补充条款”——事实上新的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形成了。所以,甲方及其同伙不但有了民事上的“合同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严重就是“合同欺诈”,那就是刑事责任了。

这里最主要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刑事方面,作为受害者来说属于弱势,举证是最大的困难。所以,还需要下面的几个步骤来进一步完成我们的维权计划。

第三步:沟通

异地传销组织里的“沟通”是以骗局的所谓“事实”和“理由”拉拢人加入,继续发展下去骗更多的人上当,以达到他们敛财的真实目的。而这里说的沟通则是为了维护我们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凡是做异地传销而上当受骗的人,绝大多数人的“上线”,也就是其直接推荐人,大都是亲戚、朋友、同学等很好的关系的人。如果是直属的亲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相互之间是“利害关系人”,而在传销组织里这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又是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所以,如果一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诉讼,一个最实际的问题就是“明确的被告”——谁告谁?下线告上线,上线再告上线的上线,这样既是原告又当被告,不但法律关系混乱复杂,而且很容易混淆每个案件的主、客体关系,法庭也是不好立案审理的。因此,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要与“推荐人”们合情合理的“沟通”一下。其目的就是找清楚基本的“共同原告”,确立“明确的被告”或“共同被告”。必须要做到有证有据,合情合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步:讲计划

异地传销里的“讲计划”,就是以“一夜暴富”、“快速致富”等激励语言来刺激、发展“下线”,其实质就是用一套陷阱很深很大的所谓“奖金分配制度”(如五级三阶制等),利用多数不明真相、梦想发财、贪婪的人的“人性弱点”,达到他们敛财的实际目的。我们这里的讲计划也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经济损失,以及自己应该给“下线”所要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应该如实地给“上线们”讲出自己的和“下线们”的想法,(当然要抓重点,讲策略)要求“上线们”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再通过下面的第五步和第六步能调解解决问题,不用上法庭打官司,那是最好的,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这一步也可以为最后第八步的工作搜集证据,做一些前奏性的准备。

第五步:跟进

这里的“跟进”也非同于传销方式中的跟进。因为,就现在的社会环境和我国的法律环境以及这种维权本身过程的主、客观因素的难度等而言,是一个需要相当费时而且费精力和毅力的过程。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所处的环境和住址等因素的不确定性,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们用其尽可能的条件和手段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这里的“跟进”,不仅仅是加强证据上的搜集,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可靠地掌握并提供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者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是很有必要的方式和过程。跟进的具体内容就是:电话号码、联系方式、活动范围、经济状况、住所等等。

第六步:促成调解

在传销组织中,通过前面五步“引君入彀”的骗人方式,使大多数被骗者基本丧失了正常的思维判断,认为推荐人“介绍”给他(她)的所谓“事业”就是很好的机会,从言谈举止中已经表露出“要干一番事业”的兴奋。所以,此时传销的“老师们”就会立即采取“临门一脚”,将他(她)“踢入”传销组织中——这就是传销“成功八步”中最关键的一步:促成认购(或者叫买单)。而我们在维权的过程中,通过前面一系列的工作,也基本掌握了证据资料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况,为了减少维权重的许多“麻烦”,适度降低一些维权的成本,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和范围,通过有关部门的主持或者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律师)的主持下,以非诉讼程序的方式解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是我们维权的很关键的步骤:促成调解。这样对于受害人和民事责任承担者(致害人)都有好处:1、减少了法律程序,不交诉讼费,切实降低了维权成本;2、节省了时间,提高了维权的效率,降低了法律责任的风险;3、民事责任承担人(致害人)的赔偿数额相对减低,且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其它利益损失。4、不通过民事诉讼,按照乡规民约或者约定俗成:“民不告,官不究”,只要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就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对致害人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既不需要刑事侦察机关(公安局)、公诉机关(检察院)的介入,更不需要审判机关的介入,不但解决实质问题——民事纠纷,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

所以,只要争取,促成调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能够促成调解,经双方协议签字生效,必须执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还可以起诉或者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呈交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强制执行。

第七步:复制

这里的“复制”工作是很简单的,不似传销“成功八步”里的“复制”。有复印证据、资料、调解书,甚至在传销活动中的笔记、票据等等,把原件保存下来是最好的,如果是复印的证据资料,就要以其它可以佐证证据的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来形成一个真凭实据的“证据链”,这是一种“复制”;另一种“复制”就是将这个维权的路径和成功经验传授给更多的受害者,把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取得证据的有效方法“复制”给他们,使他们能够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八步:进入诉讼程序

这一步骤于传销技巧的“成功八步”的第八部“检查落实”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不能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维权问题,那么只能是利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虽然是迫不得已的,但还是切实可行而且是很有必要的。因而,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进入司法程序也是弱势群体借助国家强制机关合法维权的有效救济手段之一,所以,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 尽可能地请求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广泛地、全面地搜集相关证据;

2、 在起诉书中要提出正确的、如实的、合理的诉讼请求;

3、 委托一到两个可靠的、有经验的、有能力的诉讼代理人(律师);

4、 尽可能地请求得到当地人大、党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5、 适当考虑做好刑事自诉的准备。如果国家公诉机关没有介入,可以依据法律和证据资料,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6、 考虑到被告(诉)人转移、藏匿其非法所得的财物,毁灭证据资料等,所以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的适当时间,立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结案后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以上就是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总结出的异地传销受害者合法维权的基本方法和路径,针对传销的“成功八步”反其意而谓之:《合理合法维权的“成功八步”》 。请法律界同行切磋和直销界朋友们指导、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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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0) 点击次数(4264)
评论(共20条评论)
  • 耐夫 说:

    2007-08-06 16:44:01

    您所列八步也有效,但执行起来颇难。不说打官司的难,就私下调解,做传销大多成了涸泽之鱼,榨不出水来。还是躲进草丛各自舔各自的伤比较现实!唉!为之叹叹叹!!!
  • 孺子牛也 回耐夫先生 说:

    2007-08-06 23:05:01

    您说的对!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度的国家里,老百姓打官司本身就很难,尤其执行更难,然而,看到听到那些“难民”们实在无助的境况,特别是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自己上当受骗后,又干莽撞违法的事,使之受到的伤害更大,我真的觉得我们应该身体力行,为他们做点什么啊!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7 15:57:30

    李老师:您好!您分析得太对,我觉得对我也太适用,我是四川开县的,现在就在武威,我们的团队已经发展到300多人,这几天大家不稳定,您能帮助我们吗?说实话,我们不敢给您打电话,也不能当面见的,您知道我的意思吧,我们是外地的,所以,请您谅解!
  • 回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7 17:44:09

    你叫我怎么帮你呀?你们的团队“领导”是你家乡的吗?你就是吗?你也不要怕我会举报嘛!请你把意思说明白好么?
  • sungeng 说:

    2007-08-07 22:18:41

    心有凌云志/ 奈何步维艰/ 何日心事成/ 边走边问天/
  • sungeng 说:

    2007-08-07 22:31:00

    [痛.劝.褒] 走过千千路 趟过沟沟坎 本意求幸福 却遭天人谴 劳动才致富 古今勤一篇 孺子牛也苦 爱心撒人间
  • 阿桐 说:

    2007-08-07 23:47:21

    哈哈,两天没上网,阿牛又出好作品了,经典!维权很重要。
  • 孺子牛也 回sungeng 先生 说:

    2007-08-07 23:53:16

    谢谢!我不太懂诗,更不会作诗歌,但真想和唱先生韵脚平仄,以表心意!
  • 孺子牛也 回阿桐先生 说:

    2007-08-07 23:59:57

    过奖拙文了,谢谢关注和支持!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8 19:59:03

    李老师:他们不让我随便上网的,在武威见面也不行的,我想到兰州后,给你打电话,你到兰州我们见面谈可以不?你放心,我给你来去的路费。
  • 弓 长 说:

    2007-08-08 20:10:01

    好文章!
  • 回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8 20:35:23

    如果你真的有什么麻烦就去武威工商或者公安局举报吧,你能到兰州和我见面,怎么不能在这里见呢?又怎么不打电话告诉我原因?我实在弄不明白你是什么意思?
  • 孺子牛也 回弓长先生(女士 ) 说:

    2007-08-08 20:38:17

    谢谢光顾!谢谢赞赏!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10 10:57:10

    李老师,看您的文章,说您是直销/传销界的“当代鲁迅”都不谓过,但是您就是太胆小了,您只是写写文章主持正义罢了,写得再好,批评讽刺的再犀利再有水平,对我们有什么实际呢?法律知识也是无用的
  • 受害者的朋友 说:

    2007-08-12 22:43:09

    你不会是个光说不练的主儿,怎么不给我们一个回答啊?再不想办法人就散了,打官司有啥用?
  • 者的朋友 说:

    2007-08-12 22:48:42

    孺子牛也先生,您别怕,我们就是请您给我们指条出路,不会有别的,你能率领我们做别的公司也行啊!!!!!!我们就是不想再这样下去了!!!!!好多人都快没有钱了啊!!!!!!
  • 回 “受害者的朋友” 说:

    2007-08-13 12:36:02

    朋友,不是我“光说不练”,我弄不明白你们的真实意图是不能有行动的。这是原则性的问题,请谅解!
  • 回“者的朋友” 说:

    2007-08-13 12:45:49

    我很理解你们现在所处的情形,我建议你先叫没有生活费的人先回家吧,你要有同情心就把你挣的他的提成退给他当路费吧。再者,你们现在如果想带领你的团队继续干别的公司,我建议你先去找几个已经拿到直销牌照的公司考察一下,不要盲目行动。我谢谢你们对我的信任,由于我从事的日晖公司,虽然在去年都干得很好,十大转型公司之一,实体投资也很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还没有拿到牌照,所以,我现在是不能“率领”你们做日晖公司的,请原谅!
  • 传销李敖 说:

    2007-08-15 10:48:40

    文章是好文章,可是在现在的中国不行的,可惜了。叫我们的那些A级别的看到就正好作反面教材。孺子牛也,说实话,你可以到他们公司当策划什么的是个优秀的!
  • 回“传销李敖” 说:

    2007-08-15 18:12:50

    再次谢谢你的抬爱!我写此文还没有考虑到被你们的“A级”们作反面教材的,如果真的“起了那样的作用”,我岂不是“助纣为虐”了?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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