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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一贯严厉打击双赢制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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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
1、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摘要)(2005-3-7)
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2、《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摘要)
【1994.8.11国家工商管理局233号文】
四、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2、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more@]3、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 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公告(摘要)
【颁布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日期】 19980504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我省开展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二、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6月18日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摘要)2000年7月17日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摘要)【实施日期】2000/08/13
(国办发【2000】55号)(下称55号文件)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8、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一、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
9、《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摘要)
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劝诱他人交纳入门费、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招募人员,通过被招募人员扩大队伍组成网络,并以销售业绩计提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后加入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维持运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发展他人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收益数额由加入者的先后顺序或者发展人员的数量决定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0、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摘要)2004.09.08。
工商总局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的对象大部分是亲属、朋友、同学、
同乡、战友,采取诱骗欺诈的卑鄙的方法,引发了亲友反目,家庭失和,造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誉度严重下降。大部分的参与者都是血本无归,使本来十分贫苦的家庭雪上加霜,有的流落异地,生活悲苦;有的为了挽回损失,走上了盗窃、抢劫、杀人的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拉人头的金字塔欺诈基本上没有商品,如果有商品也是一种拉人的幌子,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传销所谓的商品实际上多成为参加者交纳入盟费或者加入组织所发展批准的资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金钱维持运作,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它成为借传销的外衣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11、内蒙古出重拳直指6种传销以及变相传销行为(摘要)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且以此获取回报;参加者先从下线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其他打着双赢制,或者采取会员卡、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12、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摘要)(2004.8.27)
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2007-06-28 13:29:45
政府的决心是很大,但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