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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 不予返回

行业杂谈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more@]2007年8月27日14时30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和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他们的损失通过正常渠道能找回来吗?

[高峰]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经营处理的,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包括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是不予返回的。有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但是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

[张辉]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者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这笔钱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们国家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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