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文章: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学理与实务分析
http://www.dsblog.net 2017-06-21 09:54:24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
(欧阳文章)按:这是欧阳文章2010年3月撰写的论文,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因许多直销人员和网友的要求,现再次刊登于此。
一、前 言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之后新增了作为此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在我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发案率相当高,许多试法者不遗余力,前赴后继,但渴望“一夜暴富”的传销人员则最终叫苦不迭。本文试从学理和实务分析角度探讨组织、领导传销罪,旨在要求执法部门准确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概念,不能随意将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打击,从而准确、精确地打击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学理分析
(一)关于传销行为的界定
随着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变动,“传销”一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涵义,在1998 年4 月21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前,“传销”即“多层次直销”,只是指一种销售方式,属于价值中性的词。2005 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出于多重考虑,将“收取高额入门费”、“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的传销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立法例中的“金字塔欺诈销售”(pyramid sales scheme)。
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直销商的收入,除了个人销售产品的佣金外,还可以通过推荐发展新的直销商,建立销售网,并通过销售网的销售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奖金。目前,多层次直销是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多层次直销本属于正当的营销方式,但因为其具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营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征,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商人利用,将多层次直销的销售产品本意变质为欺诈性质的敛财工具。国际上称这种披着多层次直销外衣实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为“金字塔欺诈销售”。“金字塔欺诈销售”本质上是一种操纵者通过几何方式招揽人员并收取高额入门费用,从而达到敛财目的的行骗犯罪活动,为全球许多立法所明令禁止。
我国所要严厉打击的传销等同于“金字塔欺诈销售”,即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来自产品销售或服务的提供。这也就是“借新债填旧债”。这样一个没有经济增值的交易,其目的是非法敛财。获利的永远是组织者和最早加入者,而在底层的参与者则成为“最后的老鼠”而受骗、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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